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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被告人覃某甲驾驶无号牌“万虎”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空载)沿本县255省道公路由东往西行驶。19时10分,行驶至102KM+100M直线下坡路段,不慎将前方同向行走于道路北侧路边的被害人覃某乙挂倒,造成被害人覃某乙受伤送本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1日15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覃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车辆安全技术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燕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554936****,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86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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