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早上,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郁南县通港码头出发,沿S368线往六都方向行驶。8时39分,当行至S368线**km+**m处时,因遇事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驶往左侧路外,并碰撞行人欧某某、房屋及围墙,以致发生欧某某死亡,车辆、房屋及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等;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丧葬协议、收据、谅解书等;
5.证人包呀、陆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6.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8.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汉新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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