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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中江县太平乡方向往金堂县福兴镇方向行驶。14 时2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福兴镇卧龙村1 组8 号外路段弯道处,所驾车的右侧部位与路右边的围墙发生碰撞, 接着又与前方路右侧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燕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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