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M****9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柳太路与农村信用社太阳村分社门前无名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往南违反信号灯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无名氏,男性,身份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经送柳州市工人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0年3月25日3时41分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当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让黄素四冒充顶替驾驶员,经过办案民警调查及出示证据后,覃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承认系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号,联系电话1304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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