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驾驶号牌为渝A****U“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南环大道由利川西高速收费站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林家村路段时,撞到了道路右前方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旋转一周后蒋某某摔倒在地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1日蒋某某经利川市和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覃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利川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路**号,电话1359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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