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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人覃某某酒后超速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鄂******小型普通客车由笏石往文甲方向行驶,途经202县道月塘镇月线霞塘口路段,其车头右前侧碰撞被害人郑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身左后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郑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为85.43mg/100ml;被害人郑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乙无责任。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郑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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