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B****8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甲、黄某、韦某甲、覃某,由拉沟往寨沙方向行驶,至寨沙河岭村民委附近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由张某乙驾驶的桂B****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车上搭乘梁某某、卢某某、戴某甲、戴某乙、韦某乙、林某某、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何某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甲、覃某某重伤二级,韦某乙、梁某某轻伤一级,张某乙、林某某、卢某某轻伤二级,戴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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