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时3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C****6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自东向西超速行驶,行驶至昆仑大道邕宾立交桥东北侧路口时,恰有韦某某自南往北步行跨越道路中间隔离栏横穿马路,双方至事发路段时,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头与韦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桂C****6小型轿车受损及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C****6小型轿车逃离现场,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2019年6月30日16时被告人覃某某到南宁市交警四大队自首。经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桂C****6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韦某某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9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犯罪嫌疑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3.提讯证、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