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DWH***号牌(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由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往古定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贸易路口时,覃某某驾车碰撞到路边石材致使车辆侧翻,造成黄某某、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1.从送检的覃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05mg/100ml。2. 死者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肿造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3.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民警对覃某某进行询问时,覃某某如实交代了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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