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驾驶已报废的鄂2*****0低速农用车(核载2人)搭载谭某某、赵某甲从咸丰县清坪镇申家坝村七组周和轩家出发向248省道方向行驶。当覃某某驾车行驶至“廖坪”路段时,因操作失误致使鄂2*****0低速农用车翻下路坎,造成覃某某、谭某某、赵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鄂2*****0低速农用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存在多处工况不良整车破烂不堪;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覃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杨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6.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舒莉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0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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