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覃耀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值班律师蒋文仪,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覃耀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县塘渡口镇振宇大道福都酒店路口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易某某,将其撞飞抛至左侧由谭某甲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湘******小型轿车底部后被碾压,致使易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3日21时许死亡。覃耀华在距离事故现场103米处停车,弃车离开现场。同月2日下午,覃耀华到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认定,覃耀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领条、酒精检测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唐某某、黎某某、刘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覃耀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覃耀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耀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耀华现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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