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得知杨某某(女,未满十八周岁)从事卖淫活动后,便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而后介绍杨某某卖淫,从中谋利。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获知苏某某欲嫖娼的信息后,便通知杨某某到贵港市港北区**酒店(**店)**号房间卖淫。期间,杨某某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覃某某收到嫖资500元,从中分给杨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行政案件材料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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