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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侵犯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州**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覃某某和姚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商量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姓名等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二手手机,利用二手手机安装的QQ添加购买得来的手机号码为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向对方发布一些虚假的打款信息,以此欺骗对方向其汇款,并且其还想通过用二手手机群发六合彩六合彩购买得来的手机号码,以此欺骗别人取非法利益。后覃某某在广西宾阳县电科广场一楼花500元购买了一个存有10000余条公民联系电话、姓名等公民信息的U盘。2019年5月6日,在其准备实施诈骗时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覃某某身边地板上查获U盘一个,后经民警对其购买得的U盘进行数据分析,覃某某购买得的U盘内有三个EXCLE文档,分别存储有3092、5429、4517条公民信息,共计13038条。经核查,覃某某购买得的U盘内共有5831条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汉武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零散页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四张。

6、U盘二个,红米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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