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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大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覃某某从网上购买非法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后,秘密安装在广西南宁市龙腾路一带的工商银行ATM上,以此方式窃取并复制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0821020******, 余额102931.88元)。复制成功后,被告人覃某某告诉覃某乙(已判决),称如果覃某乙能套现,其只要其中的70000元,余款由覃某乙支配。覃某乙见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覃某乙拿到卡后,将情况告诉农某某(已判刑),称如果农某某可以将卡内存款取出,其愿意支付20%报酬。农某某见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

2018年7月10日,农某某安排覃某丙(已判刑)到广西南宁市找覃某乙拿伪造的银行卡,当天,覃某丙拿到卡后返回广西大新县,与农某某商量如何盗刷取现。2018年7月11日,按事先通谋,农某某与覃某丙分别来到广西靖西市,由覃某丙持卡到广西靖西市城西路公牛巨人休闲鞋店通过POS机分三次套取现金101500元,其中1500元作为刷卡手续费支付给店家。当日得手后,覃某丙持盗刷取现所得100000元到靖西市郊区偏僻处与农某某分赃,覃某丙分得9500元,农某某分得11300元,剩余79200元由农某某存到覃某乙指定银行账户。2018年7月12日,覃某乙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覃海波69****。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件登记表、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兰宽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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