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8********,布依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甲法庭**(副科级),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园**号,现住贵州省册亨县**栋**单元**楼。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州省贞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其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2月2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2020年3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覃某甲在先后担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乙法庭**、*甲法庭**期间,明知以杨刚(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以合法的民事诉讼掩盖非法目的,从事以“套路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多次包庇、纵容该组织利用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杨刚团伙贿赂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因覃某甲等人不公正的司法,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导致杨刚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被告人覃某甲在参与毛某某(因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审理杨刚诉黄某甲确认《杉树转让协议》有效并交付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并收受杨刚团伙贿赂人民币6000元,对黄某甲提出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判决杨刚胜诉,黄某甲不服上诉。随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委托一审合议庭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覃某甲违背自愿调解原则,以判决结果对黄某甲不利进行威胁,迫使黄某甲与杨刚达成和解,由黄某甲支付杨刚、韦某甲杉木转让款人民币700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覃某甲在独任审理韦某甲、杨某某诉黄某乙借贷纠纷一案时,明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故意偏袒杨刚团伙的诈骗行为,对黄某乙提出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作出判决支持韦某甲、杨某某的诉讼请求,由黄某乙还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3.2016年1月,被告人覃某甲在参与黄英(另案处理)审理杨刚诉岑炳铮、王某某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腾房交付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违法行为,并收受杨刚团伙贿赂人民币4000元,对岑炳铮、王某某提出抗辩理由置之不理,导致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判决有效,使得岑炳铮价值人民币835600元的房屋被执行给杨刚团伙,给岑炳铮、王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2016年4月,被告人覃某甲在独任审理杨刚诉韦某乙、韦某丙借贷纠纷一案时,故意偏袒该团伙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收受杨刚团伙贿赂人民币10000元,对韦某乙、韦某丙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依法予以核实,径直作出判决支持杨刚的诉讼请求,由韦某乙、韦某丙还款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覃某甲家属代其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覃某甲任职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刚、韦某甲、杨某某、黄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以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仕熙
检察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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