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202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54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路段时,被在此处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覃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5.27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2.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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