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7********,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区宁堂村口无名村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宁堂社区010号灯柱路段时,遇陶某某驾驶自行车搭载韦某某沿宁堂村口无名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韦某某、其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驾驶过程中未靠右侧通行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陶某某等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 李岳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0253****;
2.随案移送案卷3册及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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