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村**号(以上均为自报)。2010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一年; 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以上前科均为自报);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阿某某”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交汇路口处与被害人陶某驾驶的粤T7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倒地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覃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覃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覃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覃某甲在中山市古镇镇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某某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前科判决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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