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88********,壮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巩义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木兰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七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站街镇驻驾河村口处时,被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覃某某的乙醇含量为9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巩义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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