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8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6国道上行2470公里80米时,与摆放在路边的砖堆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覃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覃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642****、133166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二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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