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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8********,侗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友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广西**学院附近烧烤摊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覃某某驾驶桂B****5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前往南宁市公安局明阳派出所报案,后在明阳派出所被公安人员查获。2020年7月7日,覃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罪行。经检验,覃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单、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返还车辆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说明、当事人陈述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案件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覃乐熙,男,1998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808076511,侗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基瑶族乡桐叶村必赖屯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乐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乐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覃乐熙与友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烧烤摊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覃乐熙驾驶桂BNT695号小型轿车搭载杨巧律等人离开现场前往南宁市公安局明阳派出所报案,后在明阳派出所被公安人员查获。2020年7月7日,覃乐熙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罪行。经检验,覃乐熙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单、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返还车辆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说明、当事人陈述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杨巧律、黄一运的证言,被告人覃乐熙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案件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乐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乐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乐熙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乐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华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覃乐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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