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8********,大专文化程度,壮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立交桥底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9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壹册、光碟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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