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凌晨,宾阳县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人员在宾阳县**镇****路口设卡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酒驾,随即将覃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检验,从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覃某某的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慧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宾阳县宾州**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4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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