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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34分许,覃某乙驾驶桂D****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岑溪市思湖路欣建国际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与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沿思湖路往玉梧大道方向直行的桂D****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覃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覃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36mg/100ml。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覃某甲与覃某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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