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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之二,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5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时被交警人员查获。后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检察官助理:莫 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区,联系电话189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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