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3********,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覃某乙家中吃晚饭时饮用一杯白酒,当日19时许,覃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本田牌110型二轮摩托车从覃某乙家中出发,沿351国道、五峰镇沿河西路往五峰镇石良司方向行驶,至水闸桥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意见为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95mg/l00ml。经查,覃某甲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联系电话1554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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