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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汉族,广西**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8********,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住汉川市**路**号**食品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号2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汇处时,与一辆小车发生插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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