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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驾驶鄂E****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县龙舟坪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水文站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覃某乙驾驶的鄂A****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覃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阳中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测。经检验,送检的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资料、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习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覃某乙车辆损失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汉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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