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5********,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1时40分许,覃某某酒后驾驶贵J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都匀市斗篷山路1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都匀市交警队民警查获,因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故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于是民警将其带至都匀市四一四医院由医护人员使用抗凝管添加抗凝剂对其抽血两管,并由民警将其血液样本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覃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档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调查笔录、传唤证、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车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血图片、血样密封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图片证据、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谅解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验报告、鉴定人资格证书、理化检验检材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以及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从重处罚情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仕梅
检察官助理 何格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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