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1********,壮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覃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覃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经鉴定,覃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96mg/100ml)驾驶一辆桂MMZ****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桥头镇岭厦村路段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证人李某某、韦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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