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45分,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沿吉林市船营区珲春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桃源路火车道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验,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覃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安6000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检信息、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
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右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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