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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4时3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8****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商场路段时,在三灶**酒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20年217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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