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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桂F****5号小型轿车途经大新县安平大道大新县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从覃某某体内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同年10月20日,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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