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桂D****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岑溪市玉梧大道由市区往马路镇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行驶至岑溪市玉梧大道思湖路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桂D****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39mg/100ml;经认定,覃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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