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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城中区龙城路时,适遇公安机关例行检查,遂被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覃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3mg/100ml。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叶

检察官助理 敬慧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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