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身份证号码452622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阳县田州**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L****4号皮卡车由**小区出发沿国道324线由**县方向往**市方向行驶。凌晨3时许,当其行至国道324现1893KM+10M**医院门前路段时,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道碰撞被害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覃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结论及照片等;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高某某、屈某某的证言;5。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示意图、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日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