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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现住贵港市港北区**园**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2号小轿车从贵港市港北区欧景蓝湾小区附近出发,行驶至港北区西江园路农贸市场路段时,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刮碰到伍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致电动车倒地,随即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覃某某踩了几脚伍某某的电动车,后离开现场。19时许,公安民警在覃某某的家将覃某某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1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视频截图、调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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