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杨某某驾车沿贵港市金田路西侧慢速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田路沁园春茶楼路段,杨某某驾车通过隔离绿化带缺口右转驶入非机动车道欲往西侧路外行驶的过程中,遇被告人覃某某驾车直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覃某某受伤以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发生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4.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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