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8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7********,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12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K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北环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中,电话14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