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在柳城县**镇**村**屯“**岭”砍伐林木休息时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现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调查,火灾过火面积为5.68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263公顷、疏林地面积为3.035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为0.38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韦某甲、咸志林、韦某乙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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