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1岁,壮族,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9********,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自治县**镇*****栋*单元***室;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覃某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银行卡,并将购买所得的银行卡用于注册赌博网站套取彩金,以及出租给他人用于注册赌博网站套取彩金并抽取利润。
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覃某某时,在其住处查获并扣押他人名下银行卡111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4年至5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富杰
检察官助理:周 琦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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