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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妨害信用管理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覃某某联系能出售整套企业资料的“某”(男,微信号:wxid_wa21dz********,另案处理)和陆某某(男,另案处理),并以每套6000至7000元的价格向“某”和陆某某购买整套企业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章、企业单位结算银行卡及U盾等)。随后,覃某某再以每套7000至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上联系的“c*******”(微信号:wxid_4oug7m********,微信昵称:c*******)等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上述交易均由“c*******”向覃某某提出拟购买企业资料的相关要求并以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将购买款转至覃某某,随后由覃某某将“c*******”所需企业资料的相关要求转告给“某”和陆某某并将购买款以微信或银行转账方某某给“某”和陆某某,由“某”和陆某某按要求办理好相关企业资料后直接邮寄给“c*******”,相关企业注册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视频则由“某”和陆某某发送给覃某某,再由覃某某转发给“c*******”。

2019年10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阁**房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当场查获其出售给“c*******”的两套企业资料(因资料出现问题,由“c*******”退回),每套资料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三个印章、两张**银行卡及两个U盾。经查,2019年4月至今,覃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已非法买卖企业资料20余套,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2份;调取证据通知书;电信手机号码159*******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58********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58********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派出所民警蔡某某给陆某某发的传讯短信。2.证人证言:证人民警胡某某、民警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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