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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广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店员工,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上,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四级警长王某某带领辅警等人到本市天河区**村执行便衣巡查任务,并依法进入**村**大街*巷**号北侧一楼对其中涉嫌赌博的人员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手持白色金属棍伙同其他涉案人员抗拒公安人员检查,并在王某某向其喷射警用辣椒喷剂后持铁棍殴打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右前臂中段外侧见8.0cm×5.0cm软组织挫伤、肿胀,其中见7.0cm×1.0cm擦伤,体表挫伤面积为40cm²(经鉴定,属轻微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勤经过、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9.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甄迪庚

检察官助理  王嘉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被告人覃某某的作案工具金属棍1根,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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