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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号。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15年6月8日和2017年3月3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责令社区戒毒,另案处理)多次相约,由李某甲驾驶摩托车载覃某某到惠州市火车北站,由覃某某向一名微信名“快乐人生”的男子购买毒品“白粉”,然后二人回到覃某某居住的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一出租屋二楼出租房内一起吸食购买回来的毒品。二人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19时许、19日21时许、5月20日12时许、5月21日18时许、5月22日18时许共五次购买回毒品“白粉”后在覃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吸食。2020年5月23日18时,被告人覃某某与李某甲再次购买毒品返回到覃某某住处的楼下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某的身上查获两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两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二小包);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租房合同);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毒品鉴定文书;9.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属毒品再犯,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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