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2018年7月16日,因吸毒行为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5月15日,因吸毒行为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7日因吸毒行为被武宣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覃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20年5月9日晚上9时许,覃某某在自己家中向他人购买得一小包毒品冰毒后,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成的吸烟壶,和莫某甲两人一起以“溜冰”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2、2020年5月15日凌晨0点,覃某某在自己家中向他人购买得一小包毒品冰毒后,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成的吸烟壶,和莫某甲、莫某乙、张某某共四个人一起以“溜冰”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使用远程庭审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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