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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环江县**镇**路**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9时许,罗某、廖某甲、廖某乙如约来到被告人覃某某住宅喝酒吃饭。饭毕,罗某提出去外面要点毒品冰毒来吸食,被告人覃某某表示同意。后罗某下楼来到县妇保院附近同韦某某的一名男子购得300元的毒品冰毒并带吸毒工具锡纸和吸管回到被告人覃某某住宅。在被告人覃元依的房间内,罗某、廖某甲、廖某乙与被告人覃某某轮流吸食罗某购买得的毒品冰毒,同年9月21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询问和讯问时,均如实供述本人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私自容留他人在本人的住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吸毒成瘾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两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俊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案件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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