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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545092119920209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容县**镇**大道**号的按摩店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2019年7月19日凌晨,覃某某在该按摩店里容留阮氏某某(越南籍妇女)和何某某、范氏某某(越南籍妇女)和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赖庆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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