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同案人孔某某(另案起诉)及其他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刘家直街33号附近,持管制刀具等工具随意追逐、恐吓并使用拳脚殴打刘某某(案发时14周岁)。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覃某某、同案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结伙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卉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29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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