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金鸡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15日因司法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2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害人梁某祥散步途经中山市黄圃镇**清吧旁的巷子时,被被告人覃某某持砖头砸伤左眉部,打伤左胸部。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祥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覃某某又在中山市黄圃镇**城某烧烤店拿了一把菜刀砍刮被害人欧某红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奔驰小汽车右后尾灯及被害人梁某诗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本田小汽车的车身,后将菜刀丢弃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道**商铺北侧垃圾桶内。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均削弱。被害人欧某红及梁某诗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元。

2019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黄圃镇**大道**小区抓获被告人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是精神病人,作案期间对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均削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