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2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佛山市**服务有限公司交通救援工作人员范某某和李某某驾驶救援车辆在广三高速小塘段往三水方向开展路面救援巡视工作,行驶至距离**出口1350米路段时,二人发现潘某某(已判决)、陆某某(已起诉)等人使用粤E7****号牌小货车拖曳一辆故障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便将上述车辆截停在应急车道上,潘某某心生怨愤,与陆某某立即下车,上前殴打范某某,随后潘某某打电话纠集人员前来帮忙。麦某某驾驶粤E5****小车搭载罗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覃某某到达现场后,覃某某与潘某某、陆某某等人一起围堵救援工作人员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三人拳打脚踢,致范某某、李某某受伤。
经鉴定:(1)李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2)范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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