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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内与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因偶发矛盾产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覃某某突然持刀将谭某某的左上臂、右肩部砍伤,随后覃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谭某某左上臂、右肩部刀刺伤、左侧三角肌断裂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陆某甲、梁某甲、李某某、陆某乙、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员: 罗铮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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